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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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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一)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 1、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 (1)交通警察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失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 (1)当事人向交通警察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2)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案,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时限 符合以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情况,须当场作出事故认定或者调解处理。 (三)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标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可由交警处理。第二十四条交警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处理。离开现场后,交警应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确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码、道路交通事故形式、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具备现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责任认定书不仅要交警队盖章,还要双方当事人按指印,否则无法律效力。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盖章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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