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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查询

2024-11-26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了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自由。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就可能变成一种卖身契约,使劳动者受到损害,并违反了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这也会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之外迫使劳动者签署一些限制其行使正当权利的条款,如离职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属于无效条款。 尽管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有机会选择新的劳动者,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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