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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构成军人叛逃罪的犯罪行为人,应当对其适用的具体处罚标准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
1、对于构成军人叛逃罪的犯罪行为人,应当对其适用的具体处罚标准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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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申请政治避难的; 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1.军人叛逃罪认定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国(边)境值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外逃的;组织他人外逃的;携带武器外逃的;行凶殴打或以暴力威胁国(边)境执勤人员外逃的等。战争正在进行期间越境外逃;乘执行战斗任务之机外逃等。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家或地区的,应当依照投敌叛变罪论处;如果是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可按擅离军事职守罪、逃离部队罪等论处
犯本条规定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携带国家秘密叛逃,叛逃后发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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