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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保管物基本信息、保管场所、保管方法、保管期限、交付时间地点、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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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要件如下: 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 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 3、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 4、约定返还保管物事项; 5、约定好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第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此外,关于保管人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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