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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一)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二)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三)...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审核同意后,经秘书长统筹,提请市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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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以及市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算,研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四)研究和确定城市建设、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住房保障、人口和计划、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五)审议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等重要事项;(六)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市政府工作报告;(九)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十)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决策事项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还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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