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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赔偿,现在学校是什么态度?先协商赔偿,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和学校谈判赔偿。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
可以要求的。因为法律规定十岁以下的孩子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至于赔偿,具体为: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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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假期补课不犯法,因为国家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但教育局明确要求各学校除高三年级以外不得利用假期进行补课,而且学校补课实行“三愿”原则,即学生自愿、家长自愿、教师自愿。高三学生如不愿意补课,可直接向老师和学校说明不参加补课。教育局下发文件规定:幼儿园放假时间对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职业学校放假时间对应普通高中执行。各县区教育局及各中小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放假时间,也不得随意缩短寒假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放假、开学日期,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扩展资料:学校假期强制补课的处罚:凡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违规补课的,一律先停牌后处理;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违规补课的,学校负责人当年所有考核项目不能评为先进和优秀。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有偿补课、在本人住房或租借地进行课外辅导并从中获利的,一律取消评优晋级、职称评聘等资格。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督导部门将对中小学校成建制补课等现象开展专项督查。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根据上述法条,如果要想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家长必须寻找证据证据学校相关负责人知道学生外出,但是及时告知家长。如果证明不了这个,那几只能按第十三条处理了。
此为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我认为当事老师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应存疑的。除此以外还应探讨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校方对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本案中不论是就当事老师与校方存在的关系看,还是就事发的特定时间(尽管是课间休息时,但我认为仍应视为校方的教学活动的期间)、特定的地点看,校方是有过错的。据此,我认为受害方可同时要求校方和当事老师共同承担责任。至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你们可在本网“法律法规”栏,输入“人身损害赔偿”关键字,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司法解释看看,上面规定的很清楚。另,可进入我的主页,点“法学文集”栏,调出我的《校园人身伤害案的责任承担》一文看看,或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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