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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企业破产中的审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2022-07-31
由于破产企业用于抵押的资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抵押物变现价值应首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超出债权的部分才可并入破产财产用于其他程序的偿还。所以,正确认定抵押资产,维护保障债权人利益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就抵押资产的认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1.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必须再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则认定该抵押有效。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仍然应遵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3.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等设定抵押的,只要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均应认定该抵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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