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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2-09-05
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出口前,商检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质量情况进行分类检验和监督管理,并根据质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其类别。(一)对列入实施法定检验的纺织品的生产企业,分三类实行检验和管理。一类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较好,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商检机构采取不定期抽验办法,每月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十(量小的不少于两批),其余可凭商检机构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证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换证放行,发现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复查(以下同)。二类企业:产品质量一般稳定,国外无不良反映,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商检机构采取抽验办法,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其余可凭商检机构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证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换证放行。三类企业: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国外有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抽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下,商检机构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必要时实施批批检验。(二)对未列入实施法定检验的纺织品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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