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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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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确保侦查起诉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监视其活动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监控居住很少异地进行,但公安机关在调查一些跨地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于办案方便、审查快捷等因素,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监控居住。监控居住的方法是将犯罪嫌疑人放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接受讯问,并指派专人24小时监控。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一,监视居住也好,取保候审也罢,或者拘留、逮捕收监等措施,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之一,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且在同一个办案机关办案期间强制措施是可以变更的,这主要取决于案情或者嫌疑人等情况。 第二,无论是在公安侦查期间,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期间,每个办案单位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等措施无论由哪个机关作出,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 第三,案件具体到了哪个阶段需要到办案机关询问,一般只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传唤了你或者提审了你就表明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阶段,讯问人员在讯问时也会告知你的。如果向你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就表明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综上,公安机关先行羁押,后办理了监视居住,之后又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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