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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鉴定的一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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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鉴定的一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
别上当了,用人单位如何无任何私心,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的话,在治疗期间就能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因为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要求是“伤病情经治疗稳定后”,基本就是受伤之日起3个月后,完全有时间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因为工伤认定的期限是1年之日,超过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自己计算下时间,劳动能力鉴定需要60到90日。对结果不服的,申请再次鉴定,又是60日到90日。再加上治疗期随便拖延下就过了1年,只要过了1年,你就申请不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向陪就陪,不赔你还有啥办法?你说的委托书是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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