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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拆迁协议不能反悔,但是有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
签了拆迁协议不能反悔,但是有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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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署了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本身房屋拆迁协议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是很复杂的,但是特殊情况下,例如拆迁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拆迁协议可以撤销,还有就是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不公平,未成年人签署的协议等这些情形。
反悔是比较口语化的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才能重新签订。而不会因主观上反悔、不想签订而归于无效或需重新签订。 重新签订的情形主要有: 1、与房屋拆迁有关批准文件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如果政府审批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选定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拆迁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问题。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补偿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签定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除非存在上述情况,才可以重新签订。
签了拆迁协议不能反悔,但是有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反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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