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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条件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
法院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条件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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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 一、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顺序如下: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当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法院指定监护申请书的监护人有哪些,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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