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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会赢。首先,起诉时原告需要更换诉讼费用,其次,如果有有效的借书,不一定能赢。例如,大额贷款关系,只有借书没有转账记录等其他支付的证据,就不能完全说服法官(例如,借款50万元的借书需要其他证据),再次,如果对方没有钱,执行会相当困难。因为法院也不能执行没有钱没有财产的人,所以最好事先调查对方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的财产保全,或者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如果一次向很多人借钱的话,不能合理地选择诉讼。
有借条,通过法院起诉来进行债务追讨的情况下,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讨债需要合法进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有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例如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等。 2、有债务人的至少信息。 3、有债务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 4、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和保留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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