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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找不到人,法院可以公告送达,一样可以离婚。 2,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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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的情况既包括了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被告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还包括了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但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对被告缺席判决一般将会对被告极为不利,因为被告丧失了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容易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而作为原告一方,仍然不能因为被告缺席而免除举证责任,尤其是第一次提起诉讼,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将会更加严格、谨慎。对原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院才会作出离婚判决。
离婚被告不到庭 离婚案件中,个别被告采取不到庭的方式迫使原告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导致原告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实现,很大程度地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要减少这种现象和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针对其形成原因,制订相应的有效措施。要调动起被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消除其侥幸心理,要让他为此付出一定代价,要强化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维护诉讼秩序,建立诚信社会体系。 一是完善送达制度。现行的送达制度主要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也均有可取之处。目前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增加幅度较大,而法院又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局面,如果全部实行直接送达,虽然可以较好地解决送达问题,但法院却不堪重负,无法承担如此的工作量。这几年大多数法院与当地邮政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委托邮政部门为法院进行专门送达,这一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送达人员素质、责任心、送达人身份等原因,这其中也有不尽责任、虚假填报等情况发生。因此,对这一方法要在继续适用的基础,提高对送达人员的要求,除完善签收人的签字手续外,还应要求注明送达情况、签收人的身份、地点,当事人拒收的理由、在场人等情况,届时,法院可以此作为缺席判决的依据。除此以外,还可以利用当前建立的大调解机制,委托地方调解机构、司法工作人员、基层组织进行送达,注明送达情况。 二是核实未到庭原因,慎用公告方法。对被告未到庭的,必须核实原因,弄清真实情况,如确系被告本人不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在核实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还可针对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庄邻、村组干部、送达人员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晓的真相。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找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 三是慎重处理公告案件。由于公告案件大多数被告均不到庭应诉,案件事实只有原告一方的陈述,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按照目前的证据认定原则,对此类情形的证据效力及相关事实的认定上应慎重把握。如果只有原告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该事实不能轻易确认,同样,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不能确认其效力。例如原告仅提供一张以被告名义出具的欠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不能确认,遇到这种情形,一是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辅助证据,二是可以将案件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不能以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是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所谓答辩失权,就是被告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对该事实的认可,也就是被告丧失了抗辩的权利。这对提高被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改变目前的躲避、消极对待甚至对抗的局面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这个制度在目前来说,可能对被告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群众,要求较为苛刻。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法律的漠视,可能会因此导致一部分被告在程序上输了官司,但也却却是这些人在破坏着诉讼秩序,影响法律的权威。也正因为缺乏对被告的有效约束机制,无法制裁被告的恶意抵抗诉讼,才导致公告案件大量增加,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案件积压和消极对抗诉讼的恶性循环。 以上是对于处理问题的建议,对于被告无正常理由的对策,在法院采到合理有效的送达方式后,如果被告仍拒不到庭,也应当及时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因此,除以上情况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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