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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并且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随意给孩子改姓。 夫妻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要给孩子改名的,也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将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这显然是不妥当的。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纪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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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的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其中要求:“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可以改,但是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后,孩子的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 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 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侵权行为,应责令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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