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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提出复议吗?

2024-12-06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且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则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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