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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法院调解座谈会 法院调解座谈会 2、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法院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和调解档案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含两种类型,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第三人。辅助型的第三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虽然能够参加诉讼,但却只能站在主当事人一方,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辩论但却不能提出与主当事人不同的主张。辅助型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原因是因为诉讼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辅助型第三人并不会在其所参与诉讼中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利也不会受到该诉讼作出的生效错误裁决的侵害,因此辅助型第三人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若法院的裁判直接使辅助型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其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被告型第三人是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或其自行申请而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受到通知或自行申请并已实际参加庭审的该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合法的权益可以在审判程序中由其自行维护,对其当然排除第三人撤销之诉讼的适用,三撤的管辖法院此乃法律明文规定。而对于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受诉讼告知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本案的诉讼结果“损害其民事权益”情形下,应当可以对其适用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如何回复法院起诉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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