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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具备的条件: 1、协议离婚应当具备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并达成离婚的共识。 2、诉讼离婚的条件,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具有另一方存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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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同居形式在一起生活的,不属于离婚范畴。 二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 四是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五是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在我们国家,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她都存在着一个预约的制度,这种预约制度实际上就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管冲击,冷静下来,考虑一下自己是否真正的想要和对方共度一生,或者是和对方彻底的划分界限,从此在法律上还是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断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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