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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国家因公征收个人或企业土地的,应给予适当补偿。企业拆迁补偿项目包括: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2009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迁坟,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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