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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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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具体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报警电话;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等。 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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