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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以下效力: 1、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2、受益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民法典》...
? 撤销权的效力,指债务人有害于债权行为被撤销后的客观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和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权判决确定之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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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多方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应当将因行使撤销权所收取的财产,加入到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就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向债务人求偿。(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并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无效。(3)对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没有履行的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产生返还、赔偿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在取得债务人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一定代价的,则不发生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 1、相对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债务人和相对人应当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主债务人与撤销相对人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受益人已经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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