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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假释由执...
依据减刑、假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实施减刑、假释的时候,一般由犯罪分子服刑所在的法院进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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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假释,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包括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已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将提请减刑、假释案卷移送其服刑监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并送达提请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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