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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不一定,没有相关规定1、离婚时双方当事人针对共同债务达成的偿还协议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要提交证据证明这是个人债务,如果证明确为个人债务,那么这个是由个人财产进行偿还的;3、共同财产不一定要先偿还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向你们主张了,那么你们应当偿还所欠的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双方可以协商债务的承担份额,但约定的承担份额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能涉及。但是生活中常出现离婚时夫妻一方负担所有债务,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对于该种情形,一般会谨慎处理,因为双方很有可能是为了规避债务而产生这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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