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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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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处置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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