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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限制协议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1、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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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是否应当允许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竞争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如何进行利益权衡,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学问题,其中还包含有对经济学、社会学内容的探索。就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而言,理论界存有“无效说”和“有限有效说”等观点。“无效说”认为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自由竞争原则,侵犯了《宪法》斌予劳动者的权利,导致生产力减少因而绝对无效;“有限有效说”则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只要符合合理原则,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多数国家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均采取了限制原则。日本主要以公序良俗原则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进行衡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德国商法则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限于雇主营业上的正当利益,竞业禁止期间,雇主每年应当给付雇员最后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协议无约束力。英国和美则更加注重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不只考虑雇主和雇员的利益。通说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等要求,法律得赋予其效力。
竞业限制协议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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