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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缴时效是在三十日内办理社保补缴。 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1)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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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称的补缴社保,其实包括了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社保费这两个方面,尤其是在社会保险争议方面,其实仅指补办参保手续,因为可能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至于具体补缴社保费,不存在争议,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即可。在行政部门处理补缴社保费请求时,同样面临如何界定补缴社保的范围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追缴时效是在三十日内办理社保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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