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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判决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应制作刑事裁定书,但不应在尾部写明“上诉权”。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
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接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以后,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其撤诉的目的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反映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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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民诉法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有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一罪判数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或者限制减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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