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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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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典当是什么房屋典当,又称房屋“典卖”或“活卖”,即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给承典人占有、使用,收益,承典人按约定向出典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典金,并在典期届满之时返还房屋给出典人,取回典金的行为。在房屋典当关系中,支付典价从而占有他人房屋并取得使用、收益权利的人称为承典人,又称典权人;收取典价、以房屋供他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人称为出典人。承典人对出典人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就称之为典权。房屋的典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房屋的典当通过典当契约来设定。承典人和出典人应约定典价和回赎时间,典价一般是房屋实际价值的一半或稍高一些。(二)承典人对出典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以转典、出租、设定担保和转让典权。(三)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在典当关系中表现为以租金抵借贷资金(典价)的利息。(四)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有权以原典价回赎房屋。出典人不在约定期间内回赎房屋的,则视为绝卖。二、房屋典当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房屋典当关系成立,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典期届满,出典人赎回出典的房屋并将原典价返还承典人,承典人将出典的房屋交还给出典人,房屋典当关系归于消灭。(二)房屋典期届满,出典人在约定的回赎时间内不回赎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即转移给承典人,承典人无权索回典价。(三)房屋典期届满不赎,由承典人对典当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四)房屋典期届满逾10年,或房屋典契中未载明典期,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房屋所有权归承典人,典当关系终止。承典人可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所有权登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然后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收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此,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土地征收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强制性。(2)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3)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具体程序是:申请选址、协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以及划拨土地等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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