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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对于国有企业破产资金职工补偿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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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按政策,破产后要进行清算,在支付职工欠款后再支付其他欠款。职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龄的买断,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组,一般会考虑优先安置原来的职工。国企倒闭破产的职工安置,国家有许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单位会有一个破产重组的方案的,这个方案除了需要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也需要在此之前交职代会讨论的。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未参加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企业破产,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指已经工作年限,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不计)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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