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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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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市农村拆迁设置人口认定到发行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止,拆迁住宅有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应该设置拆迁住宅的人口。二.市农村常住拆迁设置人口认定到发行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止的日子,在被拆迁的房屋中市常住户口不到1年,住在被拆迁的房屋中,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有住宅,但是住宅困难的情况下,符合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人可以认定为被拆迁的住宅应该设置人口。1、撤销范围内应设置人口的未成年儿童2、因工作需要返回市内干部.员工及其搬迁家庭,在撤销范围内直系亲属定居的3、离婚.退休.退休后从市外搬迁到撤销范围内的家庭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员.学校等人员搬迁到撤销范围内的家庭5、市内居民应征入伍(境)取消撤销范围内的户籍,有恢复的6、市内居民服刑.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或宣布死亡等撤销范围内的户籍,然后恢复户籍的7、市政府规定的情况。三.没有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常住户口,可以认定应配置人口的情况: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行日,没有拆迁范围内的市常住户口,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下,符合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人,可以认定应配置拆迁住宅的人口。1、有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在拆迁范围内设置人口2、户籍从拆迁房屋转移,拆迁时仍处于搬迁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员、学校等人员(不包括在国外结婚)3、应征入伍取消户籍的人员4、服刑或劳动教育取消户籍的人员5、户籍不在市内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行日期满2年,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人员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配置的三个标准(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者是被拆迁者。住宅建筑面积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票、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住宅建设许可证书计算。(二)拆迁配置补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1、征地拆迁住宅,征地村或村民组建拆迁,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所有权住宅交换。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被拆除的住宅建设重置单价与新的相结合,在该地区新建的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助金)×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征用土地拆除住宅,征用土地的村庄和村民小组不拆除的情况下,如果具备土地建设条件的话,应该用以下方法补偿没有变成城镇户籍的被拆除者。被拆除的人可以在乡(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庄和居民点范围内申请住宅基地的新住宅,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被拆除的住宅建设重置单价与新的价格补助金相结合)×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被拆除的人使用新宅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部门支付给被征收的村庄和村民组。3、征用土地拆除住宅,征用土地的村庄和村民小组不拆除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简单的住宅建设条件,按照第一条规定的方式补偿没有变成城镇户籍的被拆除者,但被拆除者不得申请住宅基地的新住宅建设。被拆除的住宅建设重置单价新结合,建设部门委托具有市房地产资源局认可的房屋拆除迂回评价资格的房地产评价机构评价的该地区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助金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三)《规定》明确拆除住宅,补偿被拆除者的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费、过渡期间的临时配置补助费,从过渡期限过期日起增加临时配置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47条第2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在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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