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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地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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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您的协助下,人保车险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人保车险公司将指导您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向您出具索赔须知。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r“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该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r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对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民事诉讼,若原告经常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对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对于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对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对于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对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对于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对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 对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对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5. 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 对于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对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 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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