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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
合伙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力支付或者合伙人逃匿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费、、等;(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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