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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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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坏行为,从表现看,机体完好无损,但其关键机件遭受破坏、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我军的性质决定了军人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彼此应互相关心和爱护。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军人是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场勤务条令》专门规定了“伤员救护”一节,其中第127条明确规定伤员救护“除充分发挥卫生人员的作用外,应广泛开展自救互救,搞好火线抢救,并及时联系前线或组织后送,使伤员得到早期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107条也规定,卫生勤务部门要“”严密组织卫生防疫和防护,合理组织与使用卫勤力量,迅速对伤病员进行医疗和后送,保持部队战斗力。“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最终妨害我军的作战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伤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遗弃是指对有条件抢救的伤病军人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把战场上的伤病军人抢救下来的,或者虽已抢救下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的,不应视为遗弃。遗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场上。战场泛指两军交战的区域,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战场的范围很广,包括陆地、水域、空中。 战场上的情况错综复杂,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是指遗弃伤病军人的主观动机恶劣的,遗弃伤员多人或多次的,遗弃重要伤病军人的,遗弃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为军人之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各级指挥人员、救护人员及其他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将会造成伤病军人失去救护机会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遗弃伤病军人的动机多数情况下是出于害怕危险、嫌麻烦,个别的也有为泄私愤、图报复的,这些动机都反映了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执行重要的作战任务而无法救护伤病军人,或者客观条件下允许收拢、转移伤病军人,不得已而放弃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所以不应认为有遗弃伤病军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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