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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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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缺陷,但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的模式,也就是说法官主导这民事诉讼的进程,并不是有控辩双方自由发挥,而民事诉讼辩论是在法官主导下的辩论,辩论双方只有在有限的自由内进行充分的辩论。
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关于对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律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二是功利主义法学,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机构应如何行为的理论。以上两部分都源于英国边沁的哲学。这两种学说在对待个人权利问题上不同于德沃金的理论。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任何立法形式之前不可能有法律权利存在。根据德沃金的权利论,“当集体目标不足以成为支持对个人希望做事情的理由时,或当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德沃金所阐述的个人权利,不仅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在德沃金看来政治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 在所有个人权利中,德沃金认为,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最为重要。他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的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 德沃金强调受平等自由观的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这一高度抽象的权利中,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权利:其一,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其二,是作为平等者对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而是在如何分配商品或机会的政治决定中,有权得到政府的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平等关怀和尊重既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德沃金认为,原则不同于政策。原则是分配性的,是说明各种权利的命题的,是尊重和保障个人和集团权利的政治决定。政策是综合性的,是说明各种目标的命题,是促进和保护某种集体目标的政治决定。法律应包括原则和规则,原则之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由于原则反映了正义、公平的要求。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所依据的原则实质上是以平等关怀和尊重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权利。 德沃金的权利论对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离开一定的经济条件谈论权利就失去了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为包括: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决定,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基本是不告不理;提起诉讼后,原告是否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是否自行和解,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可以进行干预。比如,对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并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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