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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信用卡是入刑的,确实是犯罪。公司犯罪只惩罚主管人员和相关的主要责任人,只要您朋友未参与是不会有事的。...
实际上不管是代办还是亲自办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审核制度是不会有变化的,同时,为了避免徇私银行信用卡的审批和银行普通业务员是没有关系的,代办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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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被盗刷信用卡,需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同时联系银行冻结信用卡,虽然报警不一定可以追回当事人的损失。 2、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刷信用卡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盗刷的金额达到了一千元,就可以立案处理,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从规范层面看,借用人可单独构罪符合刑法条文内涵。 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刑法规定的主体是“持卡人”,但立法者并未限定为登记持卡人还是实际持卡人。从实践看,申领人为登记持卡人,借用人为实际持卡人,两者都属于合法持卡人,都可以纳入刑法第196条的“持卡人”范畴。 2、从犯罪原因看,借用人可单独构罪符合立法预期。 实践中,部分银行因各种原因,未经审慎审查义务乱发、滥发信用卡的现象客观存在。在恶意透支型案件中,甚至有极个别银行帮助不具有申领资格的人员造假,导致不具有申领资格的人员领取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有些银行也疏于管理,如未严格要求特约商户审查用卡人是否系信用卡申领人,只要求输入正确密码即可完成支付。 因此,将实际使用人解释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主体,将实际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并未超出立法者的认识与预期。 3、从犯罪追诉看,借用人可单独构罪能有效惩治犯罪。 有观点借用共犯理论来解决实际使用人的犯罪主体问题,认为实际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依附于合法持卡人的行为。且不论将实际使用人排除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范围外与刑法规定不符,单就犯罪追诉看,这种观点容易造成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在实践案件中,申领人往往对借用人也即实际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非申领人实施的恶意透支行为,虽然银行根据预留的信息进行催收,但因申领人犯罪主观意图缺乏,不构成犯罪。 若借用人可单独入罪,则可防止类似情形发生,能有效惩治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有过信用污点的用户在申请信用卡时会被银行从严审核,一些风控严格的银行就会对该卡用户拒绝发卡。但是情况并不绝对。 有些用户因为着急办卡,会在网上一下申请好几家银行的信用卡。这样做并不会为他申卡加分,反而会对其申请信用卡产生不利影响。因为银行可以在申卡人的征信系统中看到他的申卡情况。什么人会着急申请那么多卡呢?这很容易让银行怀疑该用户有办卡的真实目的,更何况该用户还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综合来说,都会影响申卡结果。 【小编建议】 逾期次数少金额低的用户不要一次性申请多张信用卡,可以选择商业银行的普卡等低级别、低额度的信用卡,相对好批一些,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用卡申请门槛相对较低一些,对于有过一两次逾期、逾期情况不严重的用户来说,银行并不会“一棍子打死”还是会综合其他条件来判断是否发卡,在申请信用卡时,尽量提供充分详实的申请资料增加自己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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