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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客体要件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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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持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持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持二百发以上(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5)非法持有财产损害药物。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置、配置枪、弹药条件的人,擅自持有枪、弹药的行为的“私藏”是指依法配置枪、配置弹药的人,配置枪、配置枪、弹药条件消除后,擅自配置的枪、弹药、拒绝交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4条明确了该罪的起诉条件,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二十支以上,气枪支持一千支以上或其他非军用枪支持)的非军用枪支持、非法持、非军用枪支持、非法持、非法持四支持、非军用枪支持、非军用枪支持、非法枪支持、非法枪支持四支持、非法枪支持、非法枪支持五支支持、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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