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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了铁路旅客...
首先,看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定,如果有的话,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根据法定管辖来决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被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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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为运输合同发生纠纷,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进行管辖。 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 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另外,若当事人因上述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为运输合同发生纠纷,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进行管辖。 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 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另外,若当事人因上述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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