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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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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行为,实施。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乡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受委托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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