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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从理论上属于,但事实上很难认定。这种情况,如想认定工伤,需要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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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二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四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五是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六是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八是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电动车撞到违停车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这时要特别注意,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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