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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有权处理,但对于重大事项单方无权擅自处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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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撤销怎么办,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事实,即1.尽管房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姓名,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丈夫未经商量擅自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并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分析如下: 1.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民法原理上的共同公用,故丈夫过户行为应当取得另一共有人即妻子的同意。 2.未经妻子同意而卖与他人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法律评价:A.欺诈买受人成立合同可撤销。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 3.为何不适用善意取得很好解释。因为善意取得制度针对的是无权处分人,一般是无所有权但占有他人委托物的人,本案中丈夫乃享有所有权之人为共同所有人,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可以等同。《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该条款可知,立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股东出资到公司的各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与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列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为公司,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公司财产不可能同时为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一般分二种情况:其一,夫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因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而涉及对企业财产的分割的,应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子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的,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不再承担责任,也无所谓企业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责任,则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上述债务和费用。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企业但又不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经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丧失了作为企业运营基础的当事人互信,双方共同经营已无实际必要,对企业进行清算也不太合适,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比如,适合分立的,进行企业分立。不适合分立的,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斟酌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判决企业由一方所有和经营,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按照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去企业债务)的一半(在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时则按照出资比例)补偿另一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由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取代未取得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方的地位,并根据前面的原则予以补偿。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关系破裂之后通过离婚来分财产也不能简单地就将与二者有联系的公司财产给分割了,公司的运行往往不能避免地会有其他人利益的涉及,如果夫妻一定要分割出这部分的财产也必须要经过公司内部进行商议决策,至少不能影响他人的财产。
1、如果是为了日常家用而花掉的财产,属于家事代理权,无论是夫还是妻都有决定权,不能追回 2、如果一方处分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则应当平等协商。未经过协商偷偷处理的财产,在接受的相对方属于善意取得并非恶意串谋,则不能追回,但可以要求配偶损害赔偿 3、一旦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偷挥霍、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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