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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那么,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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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先判缓刑后又犯新罪构成累犯吗这个问题。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那么,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呢?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能否构成累犯。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表现的掌握,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所以,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
可参考刑法第76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求,故不能构成累犯,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满5年内再故意犯罪,应构成累犯,其理由:缓刑不再执行的含义缓刑是一项特殊刑罚制度。缓刑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必须执行的量刑规则,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宽泛的监督、考察管理,是对“缓刑”的执行。缓刑期满即是对犯罪分子缓刑的“执行”完毕,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是“执行”还是“不再执行”。如果确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时的“不再执行”不是指原罪不构成的不再执行,而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违反刑法第77条的规定,而法律推定其已经接受了教育改造,达到了刑法的目的,不再需要再执行原判刑罚。故此时的“不再执行”实际是通过“缓刑的执行”已经得到了执行,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缓刑不是独立刑种缓刑的性质不是免除刑罚,而是具有国家强制力、具有刑罚性质的一项刑罚制度,是将犯罪人放在自由状态中进行监督、改造。刑法中的“刑罚执行”,是指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具体运用,而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符合累犯构成要件。缓刑的决定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认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一种客观可能性的推断,可能性并非现实性。事实上,近年来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现象逐年上升。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5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则说明该犯罪分子对前罪无悔改的诚意,未认真改造自己,主观恶性较深。
缓刑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构成一般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构成特别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而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缓刑后再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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