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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
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⒈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⒉投标人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⒊投标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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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 (1)串通投标行为人为投标人时,受损害方为招标人、其他未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下简称公正投标人)。 对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招标投标过程实际上就是要约承诺的过程。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报送标书,是要约行为;招标人通过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人,是承诺行为。因此招标投标的过程也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过程。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即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因中标而达成的合同关系无效。 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的合同无效责任有:串通投标行为人因中标而取得的招标人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予以折价补偿;同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包括无效招标的费用(如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组织评标的费用等)、重新招标多支出的费用、招标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等。 对于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串通投标行为人的串通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串通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有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赔偿公正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费用(如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交通费用等);重新参与投标而多支出的费用;其他实际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有人认为串通投标人也应赔偿。但招投标是一种要约承诺行为,投标人并不必然会成为中标人;即使存在其他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中标无效,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以公正投标人仍不会必然成为中标人。因此不存在所谓的间接损失。 串通投标人对于招标人、公正投标人因调查行为人串通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赔偿。 另外,由于串通投标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人因中标、串通行为等取得的额外收入为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2)串通投标行为人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时,受损害方为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首先,因串通投标而中标的,其中标无效,即因中标而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无效。 其次,由于这种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因此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投标人因串通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有关价款、商品、原材料、设备等应予以收缴。 另外,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投标人对于公正投标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即对于公正投标人因参与投标而支出的费用、重新参与投标而多支出的费用、其他实际损失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标者的下列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 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 4、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 5、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6、预先内定中标人; 7、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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