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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 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5、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6、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七是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遗赠纠纷就好比于合同引发的纠纷,但相比买卖、借贷、租赁等民商事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其独特的属性,主要表现在:1、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方系需要扶养的公民,包括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另一方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不仅仅是单纯的物或者钱,而是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生前享有受扶养和照顾的权利,享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3、遗赠扶养协议是从签订的时候生效,然而双方履行协议的时间不同,扶养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从协议生效时开始,而享受的权利,是从被扶养人死亡时开始,相反,被扶养人从协议生效时就开始享受权利,而遗赠财产的转移是从去世后才能开始;4、法律设置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生活,使被扶养人等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生活有保障,能够安度晚年,有利于发扬我国赡养、敬重、照顾孤寡老人的优良传统和民间互助互济的风尚,同时也能减轻被扶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国家社会的负担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关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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