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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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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依照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依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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