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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是怎样? 法律回复:《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有多久? 法律回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伤残津贴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 1.当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amp;=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人工资标准:一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90%二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85%三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80%四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75%五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70%六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60% 2.当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amp;lt;=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主要为1-4级伤残),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主要为1-4级伤残)工伤律师特别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 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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