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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庭询问,以答辩状的内容为基础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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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对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立案人民法院、收文日期、答辩期限等进行登记,并将起诉状副本分送工作小组成员。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2日内牵头组建行政应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行政应诉具体工作,其成员应当由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组成。有关问题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呈报领导小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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