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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草原保护、建设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者折价赔偿。...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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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草原承包经营者自愿交回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发包方应当重新发包。在退包、重新发包时,属于原承包者所有的草原建设设施的处置、补偿等事宜,由当事人共同商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目标任务书。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责任;(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七)其他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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