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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需要签拆迁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方式;(二)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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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需要签拆迁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方式;(二)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四)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五)搬迁期限、过渡期限及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危房的认定是需要进过法定程序的,如果你的房屋是属于城市规划区域内,那么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进行征收补偿。该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确实需要才可以进行征收房屋。其中5款规定的公告利益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如果你的房屋没有一上述程序“被依法认定”为危房,政府就不能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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