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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工勤类从业人员、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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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驻本省其他地区、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省属用人单位,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或者单位承担丧葬、抚恤责任的部分,不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能够提供省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的证明或其派出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按规定无须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除外。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分本省、外省及农业、非农业户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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