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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法》对于搜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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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下列规定: 1.第136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第138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第139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第140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非法侦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非法搜查的嫌疑,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住宅、手段不好2、非法搜查引起搜查者精神异常.自杀或财产严重损坏3、司法人员知道与嫌疑犯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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